中国法律信息网 -> 国家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最高法院将切实帮助基层解决...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首次审议...
·中央政法委出台深化社会主义...
·国务院:部分城市房价上涨仍...
·北京朝阳法院司法便民新举措...
·我国律师“行规”体系不断发...
·最高检:未成年人案件将采取...
·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07年十...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劳动合同法草案争议再起 ...
·三大诉讼法修改均有进展
·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列入200...
·最高法院拟修改《中华人民共...
·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涉油犯罪...
·物权法草案第七稿已完成
·司法部确定今年法律援助重点
·建设部撤回90平米征求意见...
 
 — 新法速递 ———————
·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
·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发布
      2005年09月22日 10时0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证券分析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为进一步强化证券分析师的自律意识,引导证券分析师规范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21日发布了新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守则》提出,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恪守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的原则。证券分析师应当诚实守信,坚持独立判断,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应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和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应当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提出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在执业纪律方面,《守则》规定,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其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的宣传,更不得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证券分析师及其执业机构不得进行含有歧义和误导内容的宣传,或可能会使公众对证券分析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守则》还规定,证券分析师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私下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客户、机构和个人馈赠的贵重财物;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业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或职务;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正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会员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五项创新
·两部委发文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