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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我国教育费附加率提高到3%
法律之星-国家立法动态        2005年09月26日 13时4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教育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附加率提高到3%卷烟生产企业不再减半征收。

  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此次修改把附加率提高到3%,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考虑到当时全国卷烟生产企业处于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国务院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烟草行业负担的税率较高,国家保留了对卷烟生产企业的这一优惠政策。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卷烟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好转,企业利润逐年增长,已经有能力全额缴纳教育费附加。为增加教育资金,改善基础教育,《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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