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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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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28日 08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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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星南昌消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章,江西省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进行修改,降低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滞纳金,且在三年之内发现多缴税可要求退还。
今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此外,滞纳金缴纳金额降低了。按照原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现在则改为按万分之五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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