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沈阳消息:供暖期将至,《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已正式出台。从现在开始,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据了解,出台这两个办法的目的是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变单位给职工交纳为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办法规定,职工采暖费补贴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确定采暖费补贴额。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采暖费标准(元/平方米)×70%〕÷12=月补贴额(元)。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局级140平方米,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局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初、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和高级工比照科级;中级以下的工勤人员(含普通工人)工龄满25年以上的比照科级,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执行。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和补贴额。但每个职工月补贴额不得低于工勤人员最低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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