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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总局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20日 15时0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污染源”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为加强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预防污染事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办法》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都要适用该《办法》。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以及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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