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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6日 15时5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外交外事 
 “中央银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司法豁免”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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