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来稿选登 -> 正文
 — 新闻焦点 ———————
·银监会:《贷款通则》与多项...
·《物权法(草案)》确立公私...
·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物权法草案今日“八审”追踪...
·医改草案有望年内出台
·最高法副院长:“同案不同判...
·2007年第三届“公司法律...
·《全国农村低保文件》将在“...
 — 本周来稿选登热点 ———
·试论农村非法买卖土地问题的...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
·浅析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机制—...
·关于正确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
·析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司法...
·法治与德治——杨剑
·当街处理卖淫嫖娼者之惊诧—...
·潜规则与腐败是一对畸形的孪...
 
 — 新法速递 ———————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20...
·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
·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问题——王秀梅
      2005年10月27日 15时0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劳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王秀梅

  【内容提要】国际贸易正在越来越多地受到劳工标准的影响。这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在民间层次上,近年来,很多企业在出口时被要求通过SA8000(社会责任标准)验证,否则将被取消订货合同。SA8000等社会责任标准在推动劳工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在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第二个层次,是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对劳工标准作出规定,如欧盟等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中提出劳工标准方面的要求。第三个层次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中对劳工标准的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中,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要求,已将“核心劳工标准”列入WTO将要讨论的内容之一,而对这个问题成员国之间争论激烈。我国应该积极参加WTO劳工标准问题的谈判,对SA8000及其他一些劳工标准,我国应该在劳动法和公共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条件地接受,促进劳工权益保护,但同时应努力防止其负面影响。

  【关键词】贸易 劳工权利 公司社会责任 SA8000 WTO核心劳工标准

  [Abstract]Nowadays international trade has been influenced by labor standard more than ever before. The influence performs on three levels: the first level is civil or non-governmental level which characterized as 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are asked to pass SA8000 testifying before signing exportation contractions. The different social accountability standards such as SA8000 has developed to a new type of trade barrier while it promoting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The second level is the labor clause in bilateral trade treaties, for instance US and EU all regulated about labor standard in these kinds of treaties. The third level is that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are trying to adopt labor standard clauses in WTO agreements. Labor standard has been listed as one title to be talked about in later negotiations of WTO although the quarrel has never stopped between developing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To promote labor right protection and to avoid the barrier effects, it’s helpful for China to take part in the negotiations about labor standard in WTO and bilateral trade treaties, and it is also practicable to accept SA8000 and some other civil labor standards to some extent if they do not conflict with Chinese law.

  [Key words] trade, labor rights, social accountability, SA8000, core labor standard of WTO.

  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发生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由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主导的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行为,这使得劳工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正在日益深入,这种影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民间层次上是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要求进行社会责任验证如SA8000认证;而在区域和双边贸易层次上则是在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中规定劳工标准的内容;而在WTO中也已经对是否列入核心劳工标准的问题发生激烈的争论。在实践中,这三个层次的影响交织在一起并相互作用,标志着劳工标准对贸易的影响正在一步步走向多边领域。不可否认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客观上对劳工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其另一个方面的作用则是对发展中国家形成了新的贸易壁垒。本文即从这三个层次对劳工标准问题展开分析研究,并探讨我国应该采取的对策。

一、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层面上劳工标准——以SA8000为代表的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生产行为守则

  1、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及其发展

  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是由美国人提出的。早期的公司社会责任仅指公司向童子军、社区和当地医院等的捐款。理论上谢尔顿(OliverSheldon)在1924年就主张公司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公司增进社区利益,而社区利益作为一种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的赢利。但是,在传统公司法上,公司就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而不必承担什么社会责任。在这方面美国有一个著名的判例,即1919年“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案”(Dodgevs.FordMotorCo.)。该案的起因是因为该公司的管理层为了降低汽车价格并增加就业机会而计划限制派息,股东因此提起诉讼,认为这侵害股东的分红的权利。法官裁定董事会的计划属于不正当目的,因为“组建一家公司,经营的目的这样是为了股东的利润。董事也这能为此目的而行使权力。董事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为达此目的而采取不同的方式,而不得扩及改变这一目的本身、建设利润或者为实现其他目的而不向鼓动派息。可见美国当时是反对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这也与传统经济学对公司的定位相同。

  然而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司的规模大为扩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大,并影响到与公司直接和间接有关的个个利益群体,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了赢利对股东的影响外,公司的产品影响到消费者,公司的劳工政策和工作环境影响到公司员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会对周围相当大地区产生不良影响、垄断和市场集中使公司可以对产品自由定价对消费者予取予求、公司犯罪和不当的金权政治影响和败坏了社会风气、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大肆掠夺资源污染环境,如此种种,不一而足。上述公司对社会的影响有时甚至会比政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有人将公司比拟为“私人政府”,而公司对社会社会生活产生的这些影响被称为其向大众课征的“看不见的税”。因此,各国开始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防止公司滥用经济力量。公司不能以为股东赢利作为自己的唯一目的,而应同时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以社会利益,如员工的利益、消费者利益、环境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等。可以说,公司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赢利性的一种修正。

  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兴起了消费者运动,人们开始讨论对公司进行社会监督(socialaudits)的问题,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theUSCommitteeforEconomicDevelopment)发表了题为《商事公司社会责任》(SocialResponsibilitiesofBusinessCorporations)的文章,指出:公司若能够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公司经营者能够更加灵活高效的开展经营活动,并且能够避免公司因为疏于社会责任而导致的商业道德危机或政府因此而对其采取的制裁措施。即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表面上是公司为社会付出了很多,是一种利他行为,但是公司也会因此而得到社会的回报,即购买而不是抵制其产品,实际上最终于公司还是有利的。反之,若公司不乐于承担社会责任,将会影响其品牌形象,反而威胁到公司的发展。因此,有人认为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胡萝卜加大棒”的效果,此言不虚。

  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商品生产日益国际化,人们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而这实际上很可能有不道德甚至违法的因素存在,因此,消费者开始关注商品背后的生产过程,尤其关注跨国公司商品生产中的劳工状况,针对跨国公司转包体系中的“血汗工厂”问题,西方国家的消费者、非政府组织、工会组织、学生组织等发起对跨国公司及其“血汗工厂”的批评,要求跨国公司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起包括劳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在内的“社会责任”。这与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生产密不可分。因为从二战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集体谈判一直是欧美国家调整劳资关系的主导方式,政府居中制定规则、劳资双方地位对等、平等谈判的三方机制是其典型形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跨国公司进行大规模的全球投资和生产,弱化了政府的干预能力和劳工的谈判能力,而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对全球经济政治的影响力却在急剧扩大,尤其是80年代债务危机发生时跨国公司利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发展中国家实施“结构调整计划”向外资开放市场之机,将大量生产线转移到劳动力价格低廉的发展中国家,建立了全球的生产网络,共在发展中国家建立了2000多个出口加工区,雇佣的工人数量就多达上千万人。这种世界范围的生产使跨国公司能够规避国际劳工法规,并且不受东道国劳工立法的制约,从而从低成本生产的地区之间的国际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利润。许多灵活的雇佣机制被引入劳工市场,使大部分工人的劳工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超时或强迫加班、低工资、性别歧视、缺乏职业健康保护及禁止和歧视工人加入工会等时有发生,有一些被媒体揭露出来,这些工厂因此被称为“血汗工厂”,引起人们更大的关注。主要西方国家的消费者、非政府组织和工会等发起了对跨国公司的批评,主要体现了对跨国公司转包体系这的劳工状况的关注,要求跨国公司改善劳工状况,使之符合劳工标准。

  在上述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过程中,其概念也开始变的逐渐清晰,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够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赢利为目的,而应同时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如公司雇员的利益、环境利益社区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等。

  尽管如此,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仍然很难取得一个一致的定义。有的人根本否认除了为股东赢利之外公司还有其他的社会责任。而有的人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太模糊,太过宽泛,似乎无所不包。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正是因为其模糊才得到了更多的支持,消费者、公司职工和社会公众都能够从中得到自己所期望的东西,尽管由于这样而可能未使公司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股东投资回报的最大化,但是在当今社会如果仅仅考虑公司利润最大化即仅以商业价值为重而忽视其在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等方面的责任则只会适得其反。总之,在全球化的今天商业与人权的联系已经不可避免。1999年2月,在瑞士达沃斯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企业界的“全球契约”(globalcompact),要求企业界领导人在经营自己的企业时,维护人权以及正当的劳工和环境标准,他说,“你们可以用这些普遍价值观作为凝聚力,把你们在全球各地的公司团结起来,因为这些都是世界人民的价值观。”2001年11月8日美国助理国务卿洛恩?W?克拉纳西雅图召开的企业社会责任大会上发表题为《人权事务民间化:政府、公民社会与企业的作用》的演讲,对企业推动人权发展尤其是推动劳工权益保护进行了肯定。而企业推动劳工权益保护目前主要是通过生产守则和社会责任验证进行的。

  2、内部生产行为守则——跨国公司生产守则

  最早提出公司生产守则(CodeofConduct)的是美国的著名牛仔裤品牌商Levi-Strauss。1991年该公司被揭露其在类似监狱一般的工作条件下使用青年女工的事实被曝光,媒体直指其为“血汗工厂”,严重影响了其品牌形象。为了挽救其品牌形象,该公司制定了其公司生产守则,这也是第一份跨国公司生产守则。再譬如,著名的运动产品生产商耐克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被媒体披露其设在印度、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等国的工厂大量雇佣童工,而且工人要在狭小昏暗的厂房连续工作15-16个小时,该消息在欧美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消费者自发组织游行,抵制耐克产品,并将耐克的著名广告词“justdoit”(现在就做)改成了“juststopit”(赶紧停止购买和使用耐克产品),这也促使耐克公司制定了自己的生产行为守则。从这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公司生产守则主要是在消费者运动的压力下制定的,外部力量的推动不容忽视的,甚至可以后说是消费者运动催生了公司生产守则,公司制定生产守则的行为绝不是自发产生的。

  所谓跨国公司生产守则,是指跨国公司自己制定的具有一定自我约束能力的内部行为规范,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及其子公司、供货商及承包商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劳动标准与环境标准,若供货商和承包商不遵守生产守则,将被取消合同。因为该行为守则的主要目的在于规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标准与环境标准,所以将其称为“生产守则”,以区别于其他各种类型的行为守则,如各种行业内部制定的行为守则或国际组织等为跨国公司制定的监督跨国公司的行为守则,例如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2年起草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跨国公司生产行为守则被称为“内部守则”,之所以称“内部”,是因这种守则完全是被跨国公司控制的,从守则的制定到解释、实施以及效果的评定都是由跨国公司来主导,它没有强制约束力,因此,消费者运动和一些劳工组织就持续地对跨国公司内部的生产守则进行批评,认为这些守则实际上还处于windowdressing(橱窗展示,或者说不无作秀的成分)的阶段,跨国公司之所以做出承诺的动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赢得更高的市场份额,其不过是跨国公司发展公共关系的根据而已。基于消费者运动和劳工组织强大的外部压力,产生了一种“外部守则”,即SA8000及问题行业性的劳工标准,这是由消费者运动、劳工组织、非政府组织(NGOs)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工标准,以多方参加和监督来保障其有效性。

  3、外部生产守则:以SA8000为例

  跨国公司自己制定的生产守则之外,一些非政府组织和工会以及行业性联盟也制定了一些标准化的生产行为守则,如国际自由劳联(ICFTU)和国际纺织成衣皮革工人联盟(IGTLWF)共同支持可作为一个范本的行为守则,洁净衣服运动(CleanClothesCampaign,即CCC)制定了“成衣业公平贸易约章”(TheFairTradeCharterforGarments)作为成衣业和运动服业的生产守则。此外,还有FLA公平劳工协会守则,WRAP环球服装生产社会守则,ETI道德贸易等外部生产守则。这些行业性、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生产守则与跨国公司外部生产守则一起,对企业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要求。企业要取得定单,往往不得不接受客户的要求,进行不同的社会责任审核。而由于不同的生产守则内容和要求可能不同,审核缺乏统一的标准,使企业疲应付。为此,美国的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ocial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即SCI )于1997年10发布了其制定的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并于2001年发布了其修正版:SA8000:2001。SA8000发布之后,成为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目的在于:通过有道德的贸易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达到公平体面的的工作条件。SA8000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及其基本劳动公约,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九个方面: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

  4、SA8000社会责任验证及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SA8000标准发布后,很快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运用,几乎所有的欧美企业都对其全球供应商和承包商实施SA8000社会责任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社会责任认证,才能取得定单。以我国为例,据统计,1995年以来,已有超过8009家企业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有的企业因为表现良好而获得了更多的定单,有的则因为没有通过审核而被撤单,甚至被取消了供应商资格。据统计,截止2003年8月,在全球已经通过SA8000社会责任认证的259家企业中,我国就占了42家,仅次于意大利的45家而名列第二。可以说,通过SA8000社会责任认证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进入跨国公司供应链进行产品出口的一块重要“敲门砖”。这些通过SA8000社会责任认证的企业的经验表明,取得SA8000认证能够帮助其扩大定单,而且很多客户不再想以前那样要求其进行各种各样的社会责任认证了。

  但是,对于处于国际商品供应链下游的我国企业来说,要达到客户的要求殊为不易。近年来,在我国出口企业中流传着这样的一段顺口溜:“出口创汇真难办,质量低了不行,价格高了不干,道德标准还要看。”因为客户签订合同的时候主要还是以价格作为主要影响因素,比如全球最大的零售企业沃尔马,其在我国大量采购,质量同等的情况下从来都是与供货价格最低的供货商签订合同,而且对工期等要求很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只能压低工人工资,为了能按时交货,就很可能要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而这些又会影响到其严格执行劳工标准。对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外来工的调查和分析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他们的工资收入基本上没有增加,如果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甚至是负增加。这实际上表明跨国公司对这些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对工人而言,实际上造成了反效果,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悖论。对出口企业来讲,要生存要取得定单,很可能就要降低成本,要完全达到社会责任标准,可能就会面临因为成本增加而失去定单,真是两难之间。而这时其上游企业并不会为了其推行的社会责任而提高其定单的价格,以使工人不至因为工厂要压低成本而损害劳工权益,但对上游企业来说,这又似乎是不可能的

  SA8000等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对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来说,形成了巨大的压力。的确,在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有很多方面都需要改进,但是强制要求实施统一的劳工标准,那就忽视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现状,因为现阶段,廉价的劳动力是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或者说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时唯一的“比较优势”或曰“相对优势”,强制要求社会责任标准,是不尊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的表现。这将导致发展中国家失去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优势,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对发达国家来讲,这样的确在事实上达到了减少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保护本国企业和减少失业、增加就业机会的目的,从而构成一种非关税壁垒。

  据报道,从2004年5月1日起,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将开始强制推广SA8000社会责任认证,而这将会极大地影响到我国出口型企业的产品的出口和经济发展。

二、双边与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以美国和欧盟为例

  国际贸易中还有大量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也对劳工标准做了规定。第一个规定劳工权益的区域贸易协议是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副协定的北美劳工合作协定(NAALC),其规定贸易不可以违背劳工标准,如自由结社、集体谈判及罢工权等,若成员国企业违背关于童工、最低就业和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可以对其进行贸易制裁。欧盟在与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沿岸国家集团(ACP)之间的谈判中也提及了劳工标准的问题,欧盟表示若ACP国家承诺进一步重视和改善劳工权利,将会获得欧盟进一步的技术和资金援助。欧盟强调普惠制中的核心劳工标准,并以强化双轨制奖惩不同受惠国,其于2003年给予有效执行劳工标准的斯里兰卡以普惠制劳工标准鼓励安排,使其双重享受欧盟普惠制。欧委会同时决定对所谓严重侵犯劳工权利的白俄罗斯开展调查,并临时取消其普惠制待遇。

  美国还在许多双边贸易协定如其与新加坡、智利、约旦、越南、柬埔寨等国的贸易协定里都纳入了劳工标准方面的内容。在美国的贸易政策中,美国也提供了各种贸易优惠以促使对方在与美国进行双边贸易谈判中纳入劳工条款,并以市场准入等作为对方遵守双边协定中劳工条款的回报和奖励。例如,2001年12月31日,美国和柬埔寨签订了《谅解备忘录》,这使得两国的双边纺织品协议延长3年,即到2004年12月31日。在《谅解备忘录》中,所有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的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都从1999年14%增加至18%。该《谅解备忘录》也同意将棉针织衬衫的配额在原配额的基础上再增加7%,并在一定的配额下进口新产品(女式、女童羊毛大衣),从柬埔寨进口的服装配额数达到13%。美国意识到柬埔寨在1999~2001年在改善纺织品和服装的劳工条件方面有所进展,因此,2002年,根据该《谅解备忘录》中提出的,美国将柬埔寨大部分配额增至15%,即在6%的基础上又增加了9%。2002年12月4日,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会长指示海关税司建立2003年的限制,其中包括在国际劳工标准下所有柬埔寨配额的12%的红利。欧盟也于2002年为推动发展中国家遵守劳工标准而对发展中国改了其普遍优惠计划,规定:申请者如能符合国际劳工标准,在WTO的规定的基础上其产品的关税将减少7%,否则将只减少3.5%;而如果有关国家严重而系统地损害核心劳工标准,则其将被排除在所有GSP关税优惠之外。

三、WTO核心劳工标准问题:全球性多边框架内备受争议的劳工标准

  1、社会条款与核心劳工标准的争议与谈判:从GATT到WTO

  1999年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上,关于劳工标准的激烈争论使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关系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为人们开始重视。但是,将贸易与劳工标准进行挂钩则要早得多。早在1948年拟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里规定了公平劳工条款:“成员国认可,所有国家在维持与生产率有关的公平劳工标准上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允许改善影响生产率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认为,由于出口生产上的不公平的劳动条件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困难,因此每一成员国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和可行的行动在其领土上取消这样的条件。后来国际贸易组织的成立流产,代之以GATT。

  在GATT中,1953年美国国务院非正式提议应在GATT中列入禁止不公平劳动的条款,但是因为对所谓“不公平”的标准未达成协议,故美国的建议未被采纳1978年东京回合谈判,美国政府曾经非正式提出建立一套国际公平劳动基准制度(InternationalFairLaborStandards,IFLS)。1979年美国又正式提出一项建议,主张在1991年进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应考虑两项基本的国际劳动基准,即:禁止一国的出口工业,采取较其他经济部门低的劳动标准;对危及生命的有毒物质,应建立一套全面最严格之暴露水平。但也未被采纳。1993年,在第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马拉喀什会议上,美国又提出应在国际贸易规则中设立“社会条款”,也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抵制。1995年GATT被WTO取代,这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劳工问题的多边化提供了良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即将结束时,美国等提出要在WTO中纳入劳工标准条款。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再次提出应将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核心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会议上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将“核心劳工标准”问题作为新的议题列入会议达成的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就劳工标准与贸易的关联性而言,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但至少已经把国际劳动标准透过国际贸易问题凸显出来。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第三次WTO部长级会议上,劳工标准成为争论的焦点,发达国家坚持必须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而发展中国家则因担忧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结果是使其成为发达国家进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故解决反对。会议争论激烈,但因分歧太大,西雅图会议对劳工标准的讨论无果而终。在2001年11月召开的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多哈会议上,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仍然对是否在WTO协议中将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存在严重分歧,会议对其未作讨论,会议宣言中也未提及这一问题。但是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劳工标准问题被列入发展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因此,可以预见,在今后WTO的框架内将会对设立核心劳工标准的问题进行讨论。

  2、社会条款及其含义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在WTO的贸易协议中写入“社会条款”,所谓社会条款(social clause)是美国的发达国家主张的在贸易协议中应当规定关于保护劳工权益的条款,若缔约国违反该条款,其他缔约国可以对其进行制裁。社会条款通过将贸易与劳工权益保护联系起来的方式,以促进主要包括劳工权利在内的社会权的实现。因为其促进社会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违反规定的缔约国进行贸易制裁实现的,客观上具有贸易壁垒的效果,形成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因为国际贸易中有以保护环境限制贸易的“绿色条款”,有人将社会条款称为“蓝色条款”。

  社会条款的概念是针对“社会倾销”(socialdumping)提出来的。所谓“社会倾销”是指一个高工资水准的工业化国家进口了价格相对低廉的外国产品,而这些产品之所以价格低廉的原因是出口国劳动力价格低廉及未能提供合理的工资或者未能给工人提供合理的劳动环境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所致,对进口国而言,出口国的行为构成倾销,因为它使进口国的企业竞争力降低并可能会造成就业机会的减少。这也是为什么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将贸易与劳工问题挂钩的原因,他们认为现行的国际贸易体制允许并鼓励了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进行“社会倾销”。这中间,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劳联——产联就是积极支持和推动美国政府在WTO中提倡和推行社会条款的主要力量。因此发达国家主张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背后,其贸易保护主义的动机是不容置疑的。

  3、关于WTO核心劳工标准的问题

  美国在1993年在马拉喀什会议上提出了多边贸易中列入社会条款,1996年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美国又提出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引进一个劳工问题的工作程序,并建立一个劳动标准工作小组,这个国家遭到了包括英国等工业化国家的反对而未成功,但是,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对劳工标准作了声明:“我们重申我们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动标准(CoreLaborStandards)。但国际劳工组织是设立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权威机构,我们确认我们支持其提高劳动标准方面的工作。我们相信贸易增长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带来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有助于提高这些标准。我们反对利用劳动标准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并且同意这个问题不能影响一些国家——特别是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ILO)秘书长将会继续他们目前的合作。”宣言中提到了“核心劳工标准”的问题。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WTO实际上是支持公认的劳工标准的,只是认为国际劳工组织才是这方面的权威机构,应该由国际劳工组织在这方面起主导作用,WTO将与国际劳工组织在促进提高劳工标准方面展开合作。这为以后在WTO讨论劳工标准问题留出了空间。

  不过,对于到底什么是“核心劳工标准”,实际上并没有清楚的一个届定,经济合作组织(OECD)在其一份报告中认为,只有一小部分劳工标准才属于“核心劳工标准”,这些标准是经过精心选择的,他们共同组成了一个人权保护整体,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消除剥削性的童工、禁止强迫劳动、反对就业歧视、结社与谈判自由。而国际劳工组织实际上很少使用核心劳工标准这个概念,而代之以“基本劳工公约”(FundamentalILOconventions),所谓基本劳工公约指的是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承认的8项最基本的劳工公约,这些公约对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来讲,不管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如何都应该遵守,因为这是争取改善劳动条件所必须的,这些劳工公约也可以分为四类:(1)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公约,包括:1948年《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公约》、1949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2)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9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3)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包括: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4)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约,包括: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比较经合组织(OECD)的核心劳工标准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动公约,可以发现它们是基本一致的。由于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劳工问题领域的权威性,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公约应该就是通常所讲的“核心劳工标准”。

  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仍在继续努力以使WTO被纳入核心劳工标准。WTO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则体系,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的发展,会不断有新的议题进入WTO的体系,并发展成为新的规则。2001年,有专家在预测WTO的未来发展趋势时认为:“WTO规则涉及的范围将越来越广,逐步从乌拉圭回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服务贸易,扩大到未来的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电子商务和竞争政策等领域。劳工标准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是,劳工标准正在一步步地被纳入多边贸易领域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我国对此必须积极应对。

  4、WTO体系内对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问题的对立与冲突

  WTO社会条款的产生,是经济全球化中社会经济矛盾的在贸易领域的集中反映。在WTO体系内将贸易与人权挂钩的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而且对立严重。

  发达国家主张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主要原因是:(1)保护劳工权利,促进人权保护的考虑。全球范围内损害劳工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改变这种现象,推行一个普遍性的劳工标准是有必要的,而这需要在一个国际框架内实现,WTO是全球最大的贸易组织,正是一个合适的国际框架。《联合国人权宣言》、《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普遍性的国际条约,其某些条款直接或间接影响着WTO的运行。同时人权的某些原则已经被视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因而对WTO成员和WTO组织本身都具有约束力。因此,WTO和人权之间存在着可协调性,有必要在WTO体制内导入劳工标准等人权保护规则。(2)在国际贸易中引入劳工标准,可以有效防止各国企业为了出口而竞相降低劳工标准的现象。劳工标准与贸易之间关系问题的核心实际上就是一个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问题。在国际贸易中一国企业以延长工人劳动时间、降低工人工资等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产生成本,从而在出口竞争中取得比较优势,而以这种方式取得的比较优势对竞争对方或进口国的同类企业是不公平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建立一个普遍性劳工标准的原因,将社会条款纳入到贸易协定中或在贸易协定中规定劳工标准有助于消除剥削劳工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极力主张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原因即在于此,这些工会组织在民间层次上积极推动社会责任标准,同时积极游说政府在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和在WTO中纳入劳工标准条款,其中最著名的当属美国的劳联-产联。(3)弥补国际劳工组织的脆弱性,因为现行的国际劳工标准体系尚不完备,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靠道德说教和自愿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的基础劳工公约,基础脆弱,客观上使违背劳工标准出为普遍现象,而且没有改善的动力,因此有必要在WTO中引入劳工标准,通过贸易与劳工标准相联系的方式,以促进各国遵守劳工标准,并弥补国际劳工组织的不足。

  广大发展中国家则普遍反对将劳工标准联系起来并在WTO体制内引入 所谓核心劳工标准,其主要理由是:(1)强制推行劳工标准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构成一种新的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实行的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迫使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动成本以降低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是经济上的霸权主义,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他们已经尽其所能改善劳工条件和保护劳工权益并取得很大的成就,发达国家必须正视这一点。发达国家的企业利用处于国际水平供应链的上游的优势,对处于供应链下游的国家既压低贸易价格又要求较高的劳工标准是不现实的,故坚决反对将贸易与劳工标准进行挂钩。(2)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结果将使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优势不复存在,使其在国际竞争中更加处于劣势地位,这将进一步加大南北差别。(3)在WTO中将劳工标准与贸易问题相联系,实际上是将本应属于国际劳工组织所管辖的事项纳入到了WTO体制,有越俎代庖之嫌,故反对WTO将其纳入自己的讨论议题。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劳工组织是目前WTO成员国瀑布承认的有权规范和统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组织,其主要是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其效力来自于它广泛的监督职能,若像美国等国家建议的那样以贸易制裁的方式强制推行所谓核心劳工标准,就违背了国际劳工组织建立的原则,广大发展中国家会对此心存顾忌,而这将会销弱劳工标准被广泛认同的基础,效果是适得其反。(4)目前国际贸易的现状是发展中国家处于国际供应链的下游,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在贸易中的极力压低价格已经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几乎没有进一步降低成本的空间,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工状况横加指责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而实际上正是发达国家压低贸易价格本身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竭力降低生产成本,追本溯源,发达国家若果有改善发展中国家劳工状况提高劳工标准的诚意,就应该改变一手持最低价格的贸易要约,一手拿社会责任标准或核心劳工标准大旗呼吁提高劳工标准的“又要马儿跑,要要马儿不吃草”的态度,而这正是“道德贸易”的最主要缺陷:在最低贸易价格和社会责任之间,发达国家的多数企业实际上还是选择了前者。这也是为什么发达国家进行“社会责任运动”

  和推动核心劳工标准总是给人作秀印象的根本原因。实际上,只有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和收入的提高才能促使劳工标准的提高,发达国家应该继续在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和金融支持,以使发展中国家具有改善里状况的能力,而不是以贸易制裁的威胁迫使发展中国家遵守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一个“核心劳工标准”。

四、我国的应对方略

  1、正确认识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如前所述,劳工标准问题正在从民间、双边和区域协定、WTO多边贸易组织三个层次对国际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对此,我国应有正确认识。首先,应该意识到对劳工标准问题的强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是极具有进步性的。而我国加入国际人权条约后我国在劳工保护方面的义务要求我国按照条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工权益保护,提高劳工标准。而比较SA8000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劳动法在劳工标准方面的规定有的甚至比SA8000的规定还要高,如在劳动时间问题上的规定。因此,在与法律和公共政策不相冲突的范围内我国应该接受其中的一些人权标准。其次,必须认识到我国企业大量存在的漠视、侵害劳工权益的事实,这必须被改变。有批评说,我国飞速发展的制造业其实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民工身体健康、牺牲农村利益和整个国家的和谐发展的基础上的,必须终结劳动力廉价的时代。今年春天以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出现的“民工荒”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一点。2004年9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发布的《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中承认:劳工工资缺乏吸引力和劳动条件差是导致制造业工人流失的重要原因,中国廉价劳动力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另外,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发达国家以劳工标准进行贸易保护的一面,认清其利用WTO和双边贸易协定实施核心劳工标准而进行贸易保护的动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2、劳动部门必须严格劳动执法。我国现阶段劳动部门的劳动执法不力是我国劳工权益大面积受侵害的原因之一。政府劳动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该改变牺牲劳动者权益的经济增长模式,切实重视劳工权益保护。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地方政府在GDP的压力下在招商引资中以廉价的土地和廉价的劳动力作为吸引外资的手段,对劳工权益保护未尽到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必须认识到“牺牲劳动者权益的经济增长是不道德的经济增长”,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对企业在客户要求下参加SA8000等形式的社会责任认证,政府不必过多干预,但是若外国政府明显是为了实施贸易保护而强制要求该国企业对供应商实施社会责任验证,则我国有必要根据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等展开调查,实行相应的贸易救济。

  5、坚持应由国际劳工组织解决关于劳工标准和劳工权益的国际保护问题,同时积极参加WTO劳工标准问题的谈判,力求取得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制度安排。

  WTO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的体系,其已经将劳工标准问题列为WTO的将要讨论的议题,作为成员国,我国应该积极参加WTO关于劳工标准问题的谈判,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起,坚持由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劳工权益保护和劳工标准领域的权威性,力陈反对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理由,反对在将劳工标准问题纳入WTO体系的多边国际贸易规则,若形式发展必须将劳工标准纳入WTO的贸易规则,则应争取在谈判中取得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制度安排。

  【作者介绍】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系教师,中国政法大学2004级国际法博士研究生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广东将出台保障残疾人就业“十一五”规划
·让失灵的“奥肯定律”灵验起来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
·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二战强掳中国劳工可能丧失赔偿请求权
·大马高官称犯罪率上升 应隔离外国劳工
·沃尔玛:贪“小便宜”惹出的大麻烦
·中国劳工群马县案在日本结束审理 今年八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