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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
法律之星-法院动态        2005年11月11日 10时3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执行工作”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南京消息:南京中级法院积极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对于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其招投标、工商年检、税务登记、银行贷款、出国出境等方面的民事权利进行限制,迫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日前,该院经过调研后,设立了六项法院内部执行工作协调机制。

  一是建立财产确认制度。案件开庭审理前,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申报,庭审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举证、质证,减少执行查证时间。二是建立保全措施及时阐明制度。在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带来的后果。三是建立以调促执制度。通过调解工作最大程度地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四是建立担保调解和附条件调解制度。适度引导当事人订立违约责任条款,加重不按时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风险责任。五是建立特定物及时固定制度。对于一些特定物作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要将标的物在庭上展示,或进行价值评估,或进行保全,防止转移、灭失。六是建立结案后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除应告知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权利,还应告知不自动履行将承担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利息或支付延期履行金等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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