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昨天,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实施意见,以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意见指出,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与此同时,在2006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的企业将被取消汽车经营资格。
尽管今年10月1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开始正式实施,部分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陆续公布,但是大部分非品牌授权企业并没有退出市场,他们仍然以二、三级代理的方式在从事各类汽车销售。
目前上海汽车市场上超过半数的汽车经销商并没有获得厂家的授权,他们仍然在沿用过去申请成功的营业执照,从品牌经销商处进货,进行多品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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