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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21日 16时5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清洁生产”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杭州消息:近日,浙江省发布《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方案实施取得绩效,编写的审核报告符合要求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 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全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组织、管理、公告等工作。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组负责清洁生产审核的评定工作。省级清洁生产试点计划企业的验收,原则上省里委托各市经贸、环保部门组织,其他企业的清洁生产验收,由各市经贸、环保部门负责。

  各市应当鼓励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明显的绩效。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中通过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

  3、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4、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明显;

  5、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与设备情况明晰,并有淘汰时限。

  (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审核报告符合以下要求:

  1、审核报告章节应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要求,报告包括:筹划和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内容。

  经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同意,也可采用其他清洁生产工具开展审核编制的报告。

  2、全面分析企业能源、资源消耗现状,以及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

  3、全面分析企业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产生原因,以及“三废“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

  4、全面分析企业清洁生产潜力,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清洁生产重点。对年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以及能源成本占有较大比重的企业,能源必须是审核重点;对年取水量15万吨以上的企业,水资源消耗必须是审核重点。

  5、对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6、评估过程中物料平衡必须反映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必须实事求是。

  7、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尽量量化,并且有量化依据。

  8、审核报告要对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前后目标指标变化进行对比,并有可见证材料供核实。

  9、在本轮审核之前企业已经实施完成的中/高费方案,不能作为本轮审核所提的方案。

  10、持续清洁生产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措施。

  (四)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五)审核过程中组织了清洁生产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六)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六条 申请验收企业将清洁生产总结报告、审核机构填报的《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以及审核报告报送市经贸、环保部门各1份。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有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初步意见。经初审,属省试点计划的企业,在验收前15天,各市将拟验收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报送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各1份。

  第七条 对省试点计划企业验收,原则上委托各市组织,省指派专家参与验收;省将选取个别试点计划企业组织验收。不属省试点计划企业的验收,由各市组织。省将不定期参加各市的验收或对各市验收进行抽查。

  第八条 各市经贸、环保部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后,要委托相关专业技术依托单位,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上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上报资料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组到企业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中应有熟悉环保、能源、行业、清洁生产的成员。

  各市应在验收前10天,将《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审核报告送验收专家。

  第九条 专家评审过程

  (一)企业主管清洁生产的领导介绍基本情况、清洁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成果、体会以及持续性清洁生产打算等;

  (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介绍企业产品和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产排污现状分析、审核重点和目标指标、评估过程、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绩效,对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要说明提出时间。

  (三)专家组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中/高费方案、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质量检验计量器具、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见证材料等情况。

  (四)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专家组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打分、评定,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定结果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种。

  第十条 列入省清洁生产试点计划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授予“浙江省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进行公告。对于评定为优秀的,推荐参加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评审。

  第十一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审核机构、企业要根据验收会议纪要要求,在6个月内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报各市经贸和环保部门及验收专家组,经专家组复核、认可,各市确认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通过验收的企业,审核机构、企业要根据验收会议纪要,做好文本的修改和有关工作,并将修改后的审核报告报各市经贸和环保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审核重点重大遗漏。

  (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

  (四)审核机构未根据需要邀请必要的环保专家、能源专家、行业专家,导致审核存在较大不足。

  (五)企业弄虚作假。

  (六)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明显不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将加强对清洁生产验收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撤消其“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撤消其“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各级经贸和环保部门以及审核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具备开展清洁生产条件,自行或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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