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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制定《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草案)》
      2005年11月29日 14时1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家畜屠宰”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杭州消息:11月28日,《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杭州曾于1999年制定实施《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六年来对打击、取缔私屠滥宰,杜绝病害猪肉上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把管理范围扩大到了猪、牛、羊。

  家畜产品的安全,首先离不开家畜及屠宰场的安全。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严禁伪造、变造、冒用、出借、出租和转让家畜屠宰许可证件,违者暂扣其家畜屠宰许可证件,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屠宰家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屠宰的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屠宰淘汰的种猪、晚阉猪,应当在其胴体上单独加盖标志,否则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向消费者销售淘汰的种猪、晚阉猪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产品的,除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也对外地进入的家畜产品有明确规定,凡是未经检疫、禁用药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或者未持有应当随货物同行的有效证件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防疫法》没有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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