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强调:提...
·海口警方公开招聘义务反扒员
·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
·最高法院举行2006年度总...
·最高院确定2007年重点调...
·“首届律师协会监事会论坛”...
·公安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
·郑筱萸一家四口全都涉案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四川省高院出台意见 单位...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新法速递 ———————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考...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甘肃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意见
      2005年12月01日 16时2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产品质量 
 “贸易计量”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兰州消息:30日,甘肃法制网开始对《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办法》规定,从事贸易计量活动,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将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交易市场和大型商场应当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公平计量器具。

  《办法》规定,进行房产交易必须标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公用面积。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经营者应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补偿损失。

  同时,从事供水、供热、供电、通信、能源、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对其不接受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计量监督等行为,及经营者将异物或其他因素计入商品或服务量值的行为,将被处5000元以下罚款。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农业部将建乡农产品质监员制 从5方面提高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