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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公布
      2005年12月06日 11时0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城市绿化”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杭州消息:近日,浙江省政府公布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新建的住宅小区主体完成时,必须在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配套绿化工程,未按规定完成的,如果整改不到位,绿化主管部门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办法》规定,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古树名木必须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进行保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将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按《办法》最高可罚一万元。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也将受到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进行破坏活动的,还将可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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