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沈阳消息:《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2005年9月1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所制定的,是规范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建设中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规定》明确了全市水工程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大连市水务局。由其委托原所属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所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规定》对水工程所包含的内容、质量监督管理对象、监督管理过程、行政处罚程序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规范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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