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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2005年12月14日 15时4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清洁生产”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南宁消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一个月内,要在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近日,广西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简称《细则》),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作了详细规定。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并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据介绍,凡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都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而且,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另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细则》规定,这类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且,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5年。

  《细则》明确,自治区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凡是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都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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