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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实施
      2005年12月15日 10时3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排气污染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机动车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杭州消息:日前,新的《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适用的范围包括萧山区。今后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出门时必须随车携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否则可能会受到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

  修改后的《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对机动车所有者、销售单位和维修单位在保证机动车尾气合格方面的责任都作了相应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有权对机动车辆进行抽检。机动车废气排放合格证将作为是否已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的依据。机动车所有者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未携带废气排放合格证就有可能受到200—1000元的处罚;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将受50—500元的处罚。

  《条例》对机动车辆销售单位的责任界定更加明确。所销售的车辆必须附有生产单位提供的污染物排放合格证明资料。对维修单位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另外,凡新购或外地迁入的机动车辆须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除国家规定免检的车辆以外),经检测符合机动车辆废气排放标准,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尾气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年检合格后发放“废气排放合格证”;新购车辆在领取行驶证的同时应到尾气管理部门领取该证。这里要给新车车主们提个醒:新购车辆未取得“废气排放合格证”的,要尽快到设在区车管所内的尾气办窗口申领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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