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西宁消息: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经12月2日西宁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西宁市市长骆玉林近日签发政府令,《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畜禽包括猪、牛、羊、鸡,西宁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西宁市畜禽屠宰的主管部门(以前为市经贸委)。《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许可制度,未得到畜禽定点屠宰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农牧、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超市和肉类批发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畜禽肉品的上市管理制度;畜禽肉品的销售管理,实行责任追溯制度。畜禽肉品的屠宰、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应当遵守相关标准,符合技术规程要求,记载主要事项和相应的技术指标;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肉品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追溯发现问题的环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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