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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明年施行
      2005年12月27日 15时4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价格干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合肥消息:明年1月1日起,安徽省将施行《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今后在省政府确认市场价格出现紧急警情或特急警情后,可决定在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办法规定,当市场发生争购、抢购现象;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或10日内上涨30%以上;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或10日内上涨2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在当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当市场出现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30%以上的紧急警情;或者出现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100%以上,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的特急警情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迅速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在省政府确认市场价格出现紧急警情或特急警情后,可以决定在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地域范围、商品或者服务品种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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