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南宁消息:为了规范方便收费站周边区域的机关单位和群众的优惠通行收费制度,广西区公路管理局于2006年1月1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直属收费站月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月票优惠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月票优惠的车型和地域范围局限为收费站附近当地的简易机动车、手扶拖拉机,以及非营运性质的农用机械等车辆,其优惠幅度由各收费站根据当地实际,分别对各地域、各车型提出优惠建议,报各市公路局审核后实施。
该办法还将月票优惠方式按车型分类,有购一月用多月、购应缴总额百分之几、购次票的30天以下数额等三种模式。但优惠比例不得超过核定月票收费标准总额的50%。
特殊情况超过此比例的,应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批。
月票办理程序办理月票人员必须认证审核车主提供的有关质料,按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车主只需提供车辆有效行驶证和养路费缴讫(免费)证,第一次办理月票的需填《月票办理申请表》经月票办理负责人审批,第二办理的车主提供上一次的月票(含不同颜色的月票底牌与一起过塑的月票缴讫证),并回收后才能办理新的月票手续。需要办理优惠月票的车主,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外,属当地车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属单位的应提供相应证明,均应填写《月票优惠申请表》,按审核权限经审批后,方可办理。
月票的使用
《暂行办法》对月票的使用也作了规定,要求各收费站在办理月票时,应宣传教育车主不应有下列情形:
1、转让或转借月票给其他车辆使用的。
2、伪造、制售或持有假月票的。
3、持有月票与通过收费站的车牌号码不符的。
4、通过收费站时,不主动出示月票或未将月票放置车辆明显位置的。
5、不按规定时速通过收费站的。
6、不服从收费站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有辱骂工作人员行为、有逆道行驶行为、有不按“一车一杆”通过收费站行为、有堵塞收费站道口的。
7、利用月票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对有1、2、3项行为的,收费站可当场没收车主持有的月票,终止该车辆购买和办理月票资格;有4、5、6项行为的,收费长或收费员应对车主给予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暂停1-3个月的办理月票,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终止给车辆购买和办理月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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