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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公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法律之星-国家立法动态        2006年01月11日 15时5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知识产权 
 “展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商务部消息 1月10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联合公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该《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该《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对于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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