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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发出通知要求规范文化产业展会的举办
      2006年01月20日 15时2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文化产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为规范文化产业展会的举办,充分发挥展会所具有的聚集和交易作用,使展会真正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优质平台,1月16日,文化部办公厅下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文化产业展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和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的交易情况,为加强宏观调控,合理利用文化资源,《通知》对办好文化产业展会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中指出,近几年来,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对促进我国文化产品交易、产业项目合作和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2004年11月,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取得圆满成功,得到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影响,成为我国重要的国家级、国际化、综合性的文化产业展会。

  但是,文化产业博览会的举办亦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宜过多过滥、相互冲击。因此,《通知》提出,今后文化部重点扶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同时,根据中央开发西部、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的发展战略,分别打造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东北(沈阳)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中部(武汉)文化产业博览会等几个博览会。同时,鉴于以上全国文化产业博览会的布局已基本可以满足目前我国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交易需要,今后一段时期,文化部将不再参与其他文化产业博览会。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根据本地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积极参与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中部文化产业博览会和中国东北文化产业博览会的举办。一般情况下,不宜再筹办类似的文化产业博览会。

  《通知》最后指出,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文化部负责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今后各地举办国际性文化展会必须报经文化部批准。

  另据了解,《通知》中提及的几大国家级文化产业博览会分别为: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一年一届,每年5月中旬在深圳举办;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每年一届,由具备条件的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轮流举办;中国东北(沈阳)文化产业博览会和中国中部(武汉)文化产业博览会每两年举办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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