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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01月20日 16时1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人才”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中介”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兰州消息:近期,甘肃省发布《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中央在甘单位、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跨市(州)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外省(市、自治区)的单位合作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冠名“甘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州)、县(市、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五万元人民币;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获得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工作章程、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提供中介机构章程,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从业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者发给《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属于企业的,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属于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终止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人才推荐、招聘、培训、测评、租赁;

  (三)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四)从事授权的人事代理业务;

  (五)按照规定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虚假承诺;

  (三)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变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六)以委托、转让、挂靠、承包等方式经营;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者,不允许上网。

  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颁发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工作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按规定到具有审批权限的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补办《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和监督检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对人才中介服务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人才中介机构超出《许可证》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按照《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由甘肃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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