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彩霞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把司法为民确定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深刻体现了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人民法院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身体力行“三个代表”,实现司法为民宗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定司法为民思想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反映了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优良传统的新发展。实践证明,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胜利之本,力量之源。现在,人民法院所处的环境,所担负的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还要不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因为我们党始终是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因此党的根本宗旨也始终不能变;因为人民法院担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等职能没有变,因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始终不能过时。如果在新的形势和方方面面的诱惑面前,动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淡化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那么就会严重背离“三个代表”的要求,改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性质,迷失忠实于法律,服务于人民这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当前,人民法院虽然面临着司法制度、司法环境、司法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考验,但只要用“三个代表”的思想武装头脑,牢记党和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共产党人的权利观、利益观,不断增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就一定能经受考验,处变不惊,临阵不乱,应对自如,在世人面前展示中国司法的良好形象。
二、坚持司法为民方向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是检验人民法院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结合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应明确三个主要方向。
一是为人民群众服务。这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责任,作为人民法官,必须牢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要将永远做人民的公仆作为自己人生的最高要求;把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促使纠纷得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作为自己价值的最大体现。因此人民法院工作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时时处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从开好每一次庭,写好每一份判决书,处理好每一个群众来访,执行好每一个案件,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每一个热点、焦点问题入手,通过司法活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为法制建设坚持不懈做好事。
二是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服从服务于党的经济建设中心,是由党的基本路线决定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确保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为现代化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政治、法制环境。当前,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伟大使命,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必须始终坚定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思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操守。否则,就会失去灵魂,迷失方向,背离宗旨,违背良知,枉法裁判。因此,人民法院在法官队伍建设中,要注重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法官的头脑,不断增强法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真正把广大法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自觉地为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竭尽全力维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是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一要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实现经济稳定、持续、快速增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要积极开展民商事审判,平等地保护各类主体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积极调节经济关系。“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通过辛勤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人们的发展活力,鼓励他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要使“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三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强化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探索执行新方法、新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到顺利执行,这是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最重要的一点。如果仅有生效的裁判,而债权得不到实现,仍然会影响投资者、经营者的积极性,影响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建立。因此,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工作职能优势,运用现有的并探索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整合区域内的法治资源,为经济发展开展全方位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三、端正司法为民态度 正确的服务态度是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基本要求。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政治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只有从思想上解决了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问题,才能在思想上牢记宗旨,增进感情;在行动上满怀热情,完全彻底。当前,人民法院要不断强化“三个”意识。
一是人民意识。要真正从思想上明白: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的力量源泉;要始终清楚人民法院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始终意识到权力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 的一切工作都要服务人民,忠于人民,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树立起司法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做到忧民之忧,乐民之乐,权为民用,利为民谋。
二是公民意识。要摆正同人民群众的位置,消除特权思想。要牢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法官也是普通公民的思想。自持法官特殊,高高在上的特权思想十分危险。只有强化了公民意识,才能自觉克服那些对群众冷、横、硬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不良现象;才能刹住耍特权、摆威风、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利益及违法乱纪的歪风。真正做到遵纪守法,严肃执法,文明服务,切实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三是务实意识。服务作风是司法为民宗旨和态度的综合体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浪费时间,耗费人力物力,耽误事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一大祸害。因此,人民法院要切实强化求真务实意识,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真正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群众所需,扎扎实实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努力形成重实际、讲实话、办实事、重实效的优良风气。
四、增强司法为民本领 掌握司法为民本领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保证。形势任务的不断变化,对一个人的本领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一是正视自己,看到差距。面对新的时代和新的要求,我们已深感在思想政治素质、思想观念、司法理论与实践等方面存在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官不注重法律业务学习和研究,对现实的法律问题说不清,道不透;有许多观念还僵化于已废止的法律条文框框下;有许多方面处于文盲、科盲、甚至于法盲的状态。据此,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
二是正视实情,认识落后。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和“司法大检查”等多方面活动的锤炼,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少数法官宗旨淡漠、学风不正、工作应付、作风疲沓、办事随意、不思进取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客观存在;“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岗位能好能差、地点能城能乡,收入能多能少”等竞争、公开的优胜劣汰管理长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改变这些落后局面,急需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学习,提高领导管理水平。
三是立足实际,改革创新。改革是动力,创新求发展。当前,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实事求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二要稳步有序推进管理机制改革,以健全制度,健全体制,推动队伍的规范化、正规化发展。三要不断的学习、实践、总结、提高,切实增强把握方向、驾驭全局、领导新时期审判工作的能力。
五、把握司法为民标准 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都要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观点是对毛泽东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和要求的深化和发展,是马列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我们必须把“让人民满意”作为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
一是坚持“让人民满意”与“让领导满意”标准的有机统一。二者不应相悖,但在当前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克服单纯追求让领导满意高兴的倾向和做法。否则就会产生哄、假现象,滋长形式和官僚主义作风,违背“让人民满意”的根本标准。
二是坚持“让人民满意”标准与审判工作具体标准的有机统一。一要把保护人民群众整体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价值取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保民;二要在诉讼程序的安排上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尽可能为群众参与诉讼提供时间、地点上的便利,在审判过程中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诉讼,实现司法便民;三要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和诉讼成本,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依法救助弱势群体,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实现司法利民; 四要依法打击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各类纠纷,在审判中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从根本上解决争议,实现司法安民;五要在司法活动中注重人文关怀,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通过审判,服务群众,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贴近人民群众,杜绝侵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恶劣作风,实现司法亲民;六要做到审判的公正高效,花大气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树立法官清正廉洁的形象,使司法审判取信于民。
三是坚持“让人民满意”标准与司法权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不同于行政机关,也不同于行业服务单位,司法的消极性要求法院裁判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即遵循“不告不理”和“无诉讼即无审判”原则,如果人民法院过分越俎代庖,主动提供法律服务,深挖广挖案源,上门立案,进行其他并不属于法院工作的活动,就会改变司法权的中立性,丧失人民法院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因为人民法院“让人民满意”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司法活动捍卫法律,人民法官忠实于法律,在审判工作中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把人民群众所诉事务处理好,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就是服务于人民。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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