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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颁布《通知》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
      2006年02月05日 10时5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期货保证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近日根据人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颁布《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期货经纪公司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将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同时,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此外,证监会要求各期货经纪公司在今年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汇总表。汇总表应当以Excel格式制作,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化形式向派出机构备案。要确保汇总表中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以备今后按证监会要求直接导入升级后的结算系统。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机构的汇总表要由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户登记和出入金;对于已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自投资者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证监会表示,保证金安全存管是今年期货监管的重点工作。落实《通知》的规定是各公司开展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第一步,具体落实情况是今年年检的重要内容。从2006年3月份开始,证监会各监管局还将对期货经纪公司落实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持续性的现场检查。希望各期货经纪公司高度重视,尽快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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