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银监会召开首次部际联席会议...
·最高检:药监局案是商业贿赂...
·公安部发布春节公共安全提示
·国家禁毒委公布2006年禁...
·全国律协举行“2006年度...
·中纪委监察部整顿派驻机构
·北京监狱局春节前大规模赦罪...
·我国拟筹建国家级预防腐败机...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四川省高院出台意见 单位...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新法速递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草原防火...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2006年02月06日 11时1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畜禽屠宰”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西宁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西宁市从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农牧、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超市和肉类批发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畜禽肉品的上市管理制度;畜禽肉品的销售管理,实行责任追溯制度。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许可制度,未得到畜禽定点屠宰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应当到所在地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从事清真畜禽屠宰经营的,应符合《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并在办理工商、卫生等相关证照后,到民族事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畜禽肉品的检疫、屠宰、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应当遵守相关标准,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并记载主要事项和相应技术指标,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肉品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追溯发现问题的环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通知反对商品过度包装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规定
·商务部负责人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乌鲁木齐市立法保障畜禽屠宰肉品流通
·辽宁省将颁布实施《畜禽屠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