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西宁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西宁市从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西宁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农牧、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超市和肉类批发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畜禽肉品的上市管理制度;畜禽肉品的销售管理,实行责任追溯制度。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许可制度,未得到畜禽定点屠宰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应当到所在地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从事清真畜禽屠宰经营的,应符合《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并在办理工商、卫生等相关证照后,到民族事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畜禽肉品的检疫、屠宰、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应当遵守相关标准,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并记载主要事项和相应技术指标,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肉品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追溯发现问题的环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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