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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草案出台
法律之星-地方立法动态        2006年02月09日 10时3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商品交易”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广州消息:广州市政府2006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出台草案,今日(2月9日)起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据悉,草案中规定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并建立消费争议先行赔偿制度,如场内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开办者可以先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经营者追偿。

  擅自开办市场最高罚5万元

  据了解,广州市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近1700家,涵盖广大市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构成广州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目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中,还存在个别市场无证开办、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各方权责不明确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保障广大市民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权益,推动广州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将《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列为2006年市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

  草案中明确,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地、设施,由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或营利性服务)的场所。针对原有对市场登记证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状况,草案明确了市场开办须经名称核准,在取得建设工程验收、消防验收及相关许可文件后申领《市场登记证》,并明确了市场登记证年检、注销制度。

  据介绍,草案的法律责任中,规定市场开办者使用未经核准的市场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而对擅自开办市场的处罚则更为严厉,“市场未取得《市场登记证》擅自招商、招租及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市场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开办者必须在场内设投诉受理点

  草案还明确提出,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信誉档案,记录场内经营者的违法或诚信经营情况、受投诉、查处或表彰情况等,并在市场内定期公示。还特别强调,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调解、处理交易纠纷。市场开办者可以建立消费争议先行赔偿制度。场内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开办者可以先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此外,草案还规定市场开办者需承担市场服务管理责任,负责建设并维护市场的环卫、环保、消防、安全保卫等设施并制定、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监督和督促场内经营者持证并守法经营,不得为无照经营行为和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地和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举报,并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与经营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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