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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法律之星-地方立法动态        2006年02月13日 10时4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商品交易”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广州消息:近日,《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草案建议市场开办者可以建立消费争议先行赔偿制度。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开办者可以先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3·15前征求市民意见

  据统计,广州市现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近1700家。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2005年12月,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工商局在《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规章草案拟定前即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对此项立法的建议和意见,并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形成了《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草案)。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草案的意见,有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的,可以于3月15日前向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擅自招租最高罚五万

  草案规定,市场未取得《市场登记证》擅自招商、招租及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市场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业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草案还规定,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信誉档案,记录场内经营者的违法或诚信经营情况、受投诉、查处或表彰情况等,并在市场内定期公示。

  同时草案第26条规定,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调解、处理交易纠纷。市场开办者可以建立消费争议先行赔偿制度。场内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开办者可以先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经营者可拒乱摊派

  有市场经营者反映,市场开办者在收取租金和管理费之外,巧立名目,收取“集资费”、“建设费”、“市场开发费”、“押金”等款项,且数额很大,同时不出具收据和发票,租户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草案第35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有权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有权拒绝无法律依据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种形式的摊派和收费;有权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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