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乌鲁木齐消息:自今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的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由各地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据实全额贴息。这是2月21日新疆区出台的《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除此之外,对城镇其他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各地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给予50%的贴息。
对于小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支付。以上贷款延期期间不贴息。
规定明确,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两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借款小企业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项目规模、经济效益、担保和还款能力,确定合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办法》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企业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求职登记证》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以及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办法》中微利项目是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社区、街道(乡、镇)、工矿区、农村从事的小百货、餐饮、服务、修理修配和种植、养殖业等个体经营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以及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立的其它微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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