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天津消息:为方便人民群众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在保持原有的“市院、分院以及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别受理不服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新规定,即“申诉人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该院控申科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接收并转本院民行科。民行科应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报送分院民行处。”即申诉人对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二审民事行政裁判,可以就近到原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多年来,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始终坚持把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摆在第一位,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通过抗诉、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和做好息诉工作,认真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同时坚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坚持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备案、汇报制度,并积极主动地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就民行抗诉与再审、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等问题,达成共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特别是在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民行部门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责中,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把亲民、为民、利民的宗旨贯穿到工作中,从案件受理、抗诉标准、审理期限、办案流程等问题入手,完善了相关的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了工作运行机制、质量保障机制、考评培训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强监督实效,确保了办案程序的公开和公正。对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弱势群体利益以及社会影响大的群访群诉案件,不是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尽最大努力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悉,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427件,立案审查610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43件,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76件,对783件申诉案件做了服判息诉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
为了更加方便人民群众到检察机关申诉,天津市检察院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和工作制度的原则下,改革民行申诉案件受理制度,修改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受理办法。为实施好这一便民举措,市人民检察院李宝金检察长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执行民行申诉案件新的受理办法,要有具体落实措施,建立相应的制度。要通过宣传新的受理办法,让老百姓了解这一新的便民措施,方便他们到检察机关来申诉。各级检察院要认真热情接待申诉人,及时受理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努力提高抗诉案件再审改变原判决率,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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