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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2006年03月08日 11时2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信访听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合肥消息:凡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信访人有权申请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处理,且不需要承担听证费用。据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信访听证都应当公开举行,从而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并实施的《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规定可以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多方利益主体;诉求的信访事项系法律、法规、政策边缘性问题;反映的问题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未做规定的;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多次联名信访或可能出现越级集体上访苗头,需要及时化解矛盾的……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查或审核信访事项过程中,对属于听证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听证;凡属听证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如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不过,信访人应在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申请听证;对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将不举行信访听证。

  为保证信访听证的公正,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信访听证人员。另外,信访人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自己主张的权益举证。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将进行合议。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意见分歧的,应进行表决,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听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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