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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出台《意见》规范案件受理费用
      2006年03月08日 11时3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案件受理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北京市高院出台《意见》规范案件受理费用,据悉,该《意见》规定“从低收费”的三种案件包括:案件经庭前调解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案件在立案阶段或者未经开庭审理结案的(如被告方接到法院通知或传票后未等开庭就履行诉讼请求的);第三种情况是案件通过诉讼和解、调解结案的。上述三种情况,北京法院在确定立案收费数额时,将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从低收费”,普通民事案件收费为每件50元。

  据了解,过去法院对于涉及财产纠纷类案件,一般是根据涉及财产纠纷的数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而新《意见》规定,今后北京法院对于9种财产纠纷类案件按照“其他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即每件收取50元。包括:当事人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效力但不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因索要发票,返还印章、营业执照、户口簿等引发的案件;因股东权纠纷引发的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财产确权案件等。按照《意见》规定,今后财产案件受理费将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预收,诉讼请求金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暂按件(每件50元)预收。

  此外,调解和好、原告撤诉、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不予离婚的离婚案件,涉及财产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今后将退还当事人。

  据有关人士介绍,新《意见》的最大特点是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普通民事案件、财产纠纷类案件全部明确规定“从低收费”,同时今后案件收费多少将不仅取决于诉讼请求的多少,还取决于庭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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