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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定民警因公负伤医院须先行救治
      2006年05月24日 15时4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民警”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因公负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南昌消息:昨日(23日)下午,江西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因公负伤公安民警急救“绿色通道”。

  当日下午,“绿色通道”协调小组为省人民医院、昌大一附医院、昌大二附医院、九四医院四家“绿色通道”定点医院举行了授牌仪式,这四家医院将在5月底完成挂牌。据了解,除南昌市外,全省范围内其他地区同时也设立了不少“绿色通道”定点医院。

  还据了解,按照《江西省因公负伤公安民警急救“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要求,定点医院对因公负伤的公安民警要优先救治,对暂未办手续、未交押金的应先行治疗,事后补办手续。对于在救治过程中发生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江西籍公安民警(含公安边、消、警部队)在制止、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违法人员等和处理重大治安事(案)件行动中负伤;在抢救、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时受伤;在工作、训练时负伤;需要抢救的重、急症职业病等,均可享受“绿色通道”。另外,全国其他地区的公安民警在我省执行公务时负伤,也可通过“绿色通道”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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