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迟勤 【内容提要】部分企业规避法律,将别人有名气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登记,将别人有信誉的商号作为自己企业商标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社会上通常称之为“傍名牌”现象。处理“傍名牌”问题,力求立法上切合实际,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企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关键词】商标 商号 企业名称
近年来,部分企业在“商标”和“商号”上玩弄手法、规避法律,将别人有名气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登记,将别人有信誉的商号作为自己企业商标注册。诸如此类紧靠名牌的现象,社会上通常称之为“傍名牌”。这类现象的屡屡出现,不仅给正常的生产经营者带来阴影,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笔者下文试从法律角度对“傍名牌”行为进行剖析。
一、常见的“傍名牌”现象: 1、商号“傍”名牌商标。去年年底,6家生产知名品牌VCD的老板坐在一起紧急研究“花都机”对它们构成的威胁。“花都机”的质量绝不敢恭维,很多媒体都列举了有关地方政府部门的抽查结果,其突出问题是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然而就是这种产品,靠着“傍名牌”却销往全国市场。不是你新科、万利达、金正、先科、夏新、步步高都很有知名度吗?我就把你的商标拿来,作为我的商号登记企业名称,比如“花都先科电子有限公司”、“花都市万利达电子厂”等。这就是所谓的“花都机”现象,也是当前最典型的商号“傍”名牌商标现象。
2、商号“傍”名牌企业简称。去年12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犯其注册商标一案。“中信”和“CITIC”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的服务商标,但中信公司发现,许多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作商号,有案可查的就有近千家。四川中信旅行社在其名称上使用了“中信”注册商标,并把“CITIC”作为其服务标记,这使很多客户误认为该旅行社是中信公司的下属单位。对此,中信公司忍无可忍,将其推上被告席。
3、商号“傍”名牌商号。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1995年被广东省科委授予“广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单位”,其产品被中国建筑装潢协会建筑电器委员会评为“97年名优电器产品”。然而,随着名气的上升,仅在广东和浙江两省,近几年低压电器行业就冒出了几十家以“松本”作商号的企业,什么“广州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松本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乐清市松本电工制造有限公司”等等。他们中的一些企业推销产品时都称自己是松本电工。这令从1992年起就为创松本品牌呕心沥血的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他们已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这些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4、商标“傍”名牌商号。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自1995年12月开始,在近三年时间里分5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二百四十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绝大部分曾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授予商标权。在这些曾被核准注册的商标中,有与数十家上市公司的名称和简称相同的文字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进行注册,为此,中国证监会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所为是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会造成严重危害。
5、商标“傍”名牌商标。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其抢注的二百多件商标中,有数十件与公众熟知商标相同的文字如凤凰、熊猫、长虹、伊利、秦池、孔雀等在非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进行注册。该公司在商标注册后,向北京、成都、武汉等地的商标事务所发函,请求联系商标权转让,有的还附上《委托转让商标一览表》明码标价。如“大京九”底价为310万元,“熊猫”底价为340万元,“凤凰”底价为110万元……。
二、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傍名牌”现象的评析: 1、商标法。与商标法有关的“傍名牌”现象有两类:一类是商号“傍”名牌商标,另一类是商标“傍”名牌商标或商号。
商号“傍”名牌商标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甲企业商号使用了乙企业驰名商标;另一种是甲企业的商号使用了乙企业的非驰名注册商标。对此,我国商标法有不同的规定。首先,由于近几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认定了数批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该规定使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他人将其使用于企业名称。因此,甲企业名称使用乙企业驰名商标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其次,当甲企业的商号使用了乙企业的非驰名注册商标,不管甲乙是否同属某一行业,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甲企业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对于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特别是使用与被使用双方属同一行业,生产、提供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时,往往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一方面,淡化了注册商标的信誉,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了商品出处或业务关系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从而受到损害。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与上述行为接近的条款是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很笼统,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予以细化,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上述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傍”名牌商标或名牌商号的情况时有发生。《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傍名牌”者在得知或明知他人使用的商标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尚未注册或尚未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时候,就抢先申请注册。抢注者就这样获取了他人通过艰苦努力而创造的商标信誉。而《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若要认定在此范围之外,即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该商标的行为是侵权,《商标法》就显得无能为力了。至于“傍名牌”行为是否属于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均没有明确,更没有权威部门作出正式的解释。
2、企业登记法。将有知名度的商标或商号作为自己企业的商号进行登记。如果要说这种行为是非法的,缺乏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是使企业特定化的符号,是企业享有独立人格的基础。企业名称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企业对其名称即享有专用权。权利主体可以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名称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企业登记机关在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的过程中,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为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该行政规章中,没有任何有关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商标内容和文字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商号“傍”名牌商标,不是违法行为。至于商号“傍”名牌企业简称、商号“傍”名牌商号部分,同样也不违反企业登记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文件规定:“冠省、市、县行政区域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主管机关核定或核准。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而且在该文件中,对与本辖区外的企业名称能否相同或近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对什么样才算企业名称相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文件《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中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企业名称相同但所冠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其他部分完全相同,也不能简单认为企业名称相同。”根据这个精神,那些“花都机”的企业名称、四川中信旅行社的名称、“松本”公司的名称都是无可非议的。
3、反不正当竞争法。“傍名牌”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傍名牌”完全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所有特征。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经营性。即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而当前“傍名牌”的实施者均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1999年4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意见》还指出: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根据这些规定,上面那些被认为“无可非议”的企业名称显然是违法的。
最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企业依法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这也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其中包括全部或部分的使用他人商号,使该企业与名牌企业的名称相混同,使他人误认为该企业就是名牌企业。这就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也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傍名牌”者的“傍名牌”行为,不仅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阴影,它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正确处理“傍名牌”问题: 1、立法上力求切合实际,以保证有法可依。第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具体明确,便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便于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裁判和执行案件。如对“傍名牌”抢注行为,有人认为可以根据《商标法》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处理,但持不同观点的也大有人在。这就要求法律条文有清晰、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第二、国家的法律、法规应避免相互抵触。法律规范之间应当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就“傍名牌”而言,商标法、企业登记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不同的规定,使得人们无法准确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立法上的疏漏还容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为此立法机关必须规范立法活动,加强法律法规的审议工作,努力做到立法科学化。第三、解决法律滞后、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矛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出现很多新情况、新矛盾、新的社会关系,需要相适应的法律进行调整,如对现行的商标法、企业登记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条款应及时进行修改,制订出符合实际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商标法修改而言,着重要解决商标“傍”名牌商号、商标“傍”名牌商标问题。企业登记法应对企业的名称施行更为严格的限定。笔者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明文列举“傍名牌”行为为不正当竞争。
2、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正确处理好“傍名牌”问题。第一、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傍名牌”现象,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分析评价。尽管“傍名牌”行为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傍名牌”的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对“傍名牌”行为,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避免发生违反国家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的后果。第二、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在遇到不完善时,应当在法律原则指导下处理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互相配合的协调机制,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在依现行法律框架,对某些“傍名牌”现象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考虑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评判具体的“傍名牌”行为是否合法。
3、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制止不合法、不公平的“傍名牌”行为。如果当事人起诉“傍名牌”,司法机关应积极受理,通过诉讼纠正和消除不合法、不公平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侵权者依法处罚,迫使“傍名牌”者停止侵权,从而确保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4、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相应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这样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受到法律的约束。那些了解市场竞争规则,能最大限度利用法律、行政法规提供的空间的企业,就有可能取得竞争的主动地位;而那些违背规则,即使不是有意造成的越轨行为,也会受到法律无情的惩罚。无论是“傍名牌”企业,还是自己的名牌被“傍”的企业,都应引起高度重视,因为市场遵从法律。需知符合法律者胜,违反法律者败,企业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这是逐步完善的法治社会对企业的要求。
(本文原载于《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第2000-3期)
【作者介绍】苏州市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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