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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实施首个跨行政区域河流水质保护条例
      2006年06月05日 10时5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资源能源 
 “水质保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获悉,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地方政府辖区的河流水质将由位于其下游的环保部门进行监测,一旦出现水质不达标,该地的环评审批权将被收归其上一级政府。据了解,这是我国首部关于跨行政区域河流水质保护的法律,为解决广东省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污染纠纷提供了“标尺”。

  水不达标上级政府将收归环评审批权

  即将实施的《条例》规定,A地交给下游B地的水质如果不达标,A地今后的建设项目将“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条例》还明确了责任,把污染与当地政府部门挂上了钩,而由于环评审批是前置审批,可以一票否决,一旦不达标地方审批权将被收回。

  水质是否达标由下游环保部门话事

  据介绍,以往水质都是由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监测,但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当地政府往往会在水质上做手脚,因此容易导致上下游政府的争议。

  为保障下游地区的环境权益,《条例》规定,相邻两地的水质要以两地的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为准,且监测结果由下游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拒报、谎报、或者不按期报告监测结果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还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时,一旦规划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其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应当征求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需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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