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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实行《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
      2006年06月09日 11时1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缺陷食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上海消息:从8月1日起,上海将对“缺陷食品”实行召回制度,拒不执行“召回令”的企业有可能被依法从重处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8日正式发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这一制度将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所谓“缺陷食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者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将负责对相关食品是否存在健康安全隐患、是否属于“缺陷食品”等进行技术评价。

  据了解,进入上海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都将被纳入实施召回的范围。而召回的方式则分为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和政府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两种。

  根据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大小,“缺陷食品”从高到低被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对于“一级缺陷食品”,相关生产经营者必须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行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立即向公众通报食品存在的缺陷情况以及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等。

  今后,如果生产经营者对“缺陷食品”实施“主动召回”,并且达到预期效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如果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召回令”,则有可能被从重处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民皓表示,实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能够弥补当前行政处罚制度以事后惩戒为主的不足,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有效避免或减少“缺陷食品”对公众健康安全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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