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广州消息:我国首部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地方法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为解决广东江河上下游之间日益增多的水质纠纷提供了标尺。根据规定,交接水质不达标的地区,环评审批权将上收一级。
广东省水资源丰富,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河网密布,交错纵横。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河流水质保护压力不断增大,部分地区为了自身发展和保护本地水源,在辖区范围内的下游建设工业园区、布设污染企业,对下游地区形成污染威胁,有的甚至影响到下游饮用水源的安全。近年来的四会南江工业园污染事件、北江镉污染事件等涉及跨界污染的事件均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广东其实很早就已经注意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并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设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至2005年共设立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50个,其中跨市断面28个、跨县断面22个,今后还将继续设置新的交接断面。
近年来,广东省在跨界水污染立法方面已积累了一些经验。广东省政府在1993年发布了《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但此《办法》只适用于部分大江大河的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仅对跨市河流有交接断面规定,无法满足全省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控制的需要,而且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缺乏责任制度、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即将实施的《条例》,则对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责任人、交接断面的设置与监测、对水质影响较大的政府行为的控制、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纠纷的处理机制、交接断面水质超标的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水质,协调河流上下游发展,防止并解决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纠纷,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往往容易引起上下游的争议,经多年实践证明,由下游监测比较准确。因此,《条例》规定:跨行政区域合力交接断面水质由该河流交接断面下游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进行监测,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拒报、谎报或者不按期报告监测结果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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