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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2006年06月22日 13时0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基金征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哈尔滨消息: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拟出台《哈尔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公开向市民征集意见建议。有意见或建议的市民可寄信至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法制办财经商贸立法处,联系电话:84664923。

  价格调节基金应按月缴纳

  据《哈尔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人应当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月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照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1‰缴纳;缴纳人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未超过5000元的按照每月5元缴纳。银行(含信用社)按实收利息的0.5‰征收;保险企业按照保费收入的0.5‰征收。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

  据介绍,价格调节基金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去年松花江水污染期间,市政府便拿出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调节上涨的水价,保证百姓的利益。但以往哈尔滨市只是在部分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比例也较高。此次出台《哈尔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旨在使哈尔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更加规范、公开、公正。

  据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向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税款时应当同时申报价格调节基金,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期限与税款缴纳期限相同。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向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减免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由有关部门审定。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的项目包括:价格政策性的补贴项目;平抑主要副食品及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补贴项目;重大节日或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时,向困难群体提供的食品价格补贴项目;支持副食品生产的补贴项目;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补贴项目;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的补贴项目;支持部分副食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补贴项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和稳定物价的项目。

  申请使用要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差额补助、无偿拨付的使用方式。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并符合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项目的单位,可以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下年度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附项目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引起价格波动,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的,可由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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