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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发布
      2006年07月14日 16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生活垃圾”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广州消息:近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已获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近期将以政府规章形式发布实施。《办法》规定,深圳市将于2007年元旦正式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低保户、福利院、养老院等将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目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拟定为特区内居民按户收取,每月每户征收13.5元;特区外居民、其他用户(包括企业、商户等)按照125元/吨的标准收取,且垃圾产生量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间接计量,即用每月排污水量乘以一定系数推算出垃圾生产量。

  在制定该《办法》时,有关部门借鉴了国内一些城市的经验。据了解,国内一些城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上门征收,为此又要专门成立一个机构。为节约行政成本,深圳把生活垃圾处理费交由市水务集团代收,每月在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同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将免缴垃圾处理费。

  该《办法》是从本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配套规章。深圳市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崔为民指出,目前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模式仍是填埋,这种处理方式既占用土地资源、污染环境,又没有使垃圾得到有效利用。今后,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将由填埋转向焚烧发电,但处理成本更大,而这个成本由垃圾处理企业承担显然不合理。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居民、生产企业都是生活垃圾的制造者,理应在垃圾处理中承担一定负责,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专门用于处理垃圾。崔为民处长说,只有征收垃圾处理费,才能真正让老百姓和企业培养环保意识,认识到自己对环境造成的负担并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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