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北京消息:银行保险营销员到底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保险公司需不需要给其“员工”身份并缴纳三险呢?近日,国内首例因银行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而产生争议的诉讼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与营销员有两种管理模式:大多数采取始自于友邦的佣金制营销制度,也就是说营销员自己保障自己,收入全部来源于佣金;另一部分公司采取了员工制管理,营销员有社会保障。因此,在劳动法草案修订期间,双方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不仅是此案的焦点,也对一百多万营销员今后何去何从产生影响。
法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争议的案由很简单。2005年3月底,小王到美国友邦保险北京分公司应聘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双方签订一份《银保客户经理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小王负责为友邦专职从事银行保险工作,辅助银行员工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维护公司在银行的销售体系等。
2005年12月,友邦以小王未完成任务为由,扣发了两个月的工资,小王被迫与友邦签订《离职声明》。刚进公司收取的500元押金,友邦也以离职未满3个月为由拒绝退还。
今年1月,小王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书和其他文件的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的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由,认定双方是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裁决驳回小王的申诉。
今年3月,小王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并返还押金,确认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法。
友邦公司认为双方只是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存在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并非工资,而是业绩提成,而且原告也不受公司员工手册的约束。
该案6月14日开庭时,法院以涉及友邦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银保客户经理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从合同的内容上看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另外,在《离职声明》中,原告也明确双方所解除的是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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