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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之星-国家立法动态        2006年07月28日 09时3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地质勘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7章,对中央地勘基金及其管理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中央地勘基金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中央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二是中央地勘基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中央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央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主要负责中央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中央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

  三是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中央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中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中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中央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四是中央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中央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中央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中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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