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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公布
      2006年08月17日 14时3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行政执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福州消息:16日,福建省物价局对外公布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明确规定了省级物价部门可以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31项,其中包括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20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监督检查2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4项。

  据介绍,该省物价局有权对下列20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经营者实行价格垄断的、经营者低价倾销的、经营者哄抬价格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欺诈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经营者变相涨价或变相降价的、经营者牟取暴利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收费的、不接受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的、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提供虚假价格监测资料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价格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

  3项行政许可事宜分别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另外,物价部门可以实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两项,即依法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征收滞纳金。可以实行的两项行政监督检查措施为: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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