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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浙江公司机长跳槽案一审开庭 法院未作判决
      2006年08月29日 08时4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劳动合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之星杭州消息:辞职、索赔、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引人关注的“国航浙江机长跳槽事件”,正如外界所推测的那样一步步进行下去。昨天,此案一审在萧山法院开庭审理,双方所持观点与先前仲裁阶段的大致相同,辩论仍围绕着以下几个焦点问题:机长与国航浙江公司的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继承关系?若是劳动合同关系,机长是否受最当初的劳动合同约束?国航浙江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

  五名机长跳槽案,三人当先锋

  与先前见诸报端的两名机长不同,昨天上庭的是另三名辞职机长。五人在同一航空公司任职,均不服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先后将国航浙江公司告上法院,另两名机长的案子预计也将于9月进入审理阶段。

  三人的诉讼请求大致相同,除了要法院确认与航空公司之间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办理身体(体检)档案、飞行技术档案、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的移交以及返还护照及港澳通行证外,还提出了支付飞行小时费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住房补贴等要求,涉及金额三人均在百万元以上。同时,其中一条特别醒目,就是确认自己无须支付航空公司任何赔偿款。

  我们知道,在今年6-7月,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5名机长的“跳槽”案,作出违约裁定。认定其中4名机长分别赔偿航空公司196万元,另一机长赔偿182万元。对裁定结果,机长普遍认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己方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在昨天的法庭上,除了应诉外,航空公司还提出反诉,再次提出每人370万元左右的赔偿。

  企业合并重组是此案特殊背景

  2004年开始,民航总局等部门的几项举措以及航空业市场的变化,促成飞行员产生了择木而栖的想法。全国通用飞行执照的颁发,《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发布,之后飞行员转会呈逐渐趋势,纠纷官司接连不断。

  而此案的一个特殊性又在于企业合并重组的背景。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在2003年注销,经合并重组成为现在的国航浙江分公司。据机长们说,航空公司重组后至今,双方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才有了现在“双方无合法的劳动关系”的观点。

  对此,各机长均坚持,虽然新老航空公司间存在资产转移关系,但劳动合同却不能未经己方书面认可而做出移转的,这是单方面做出所谓的约定。而原先与中航的劳动合同关系,已因原公司注销而终止,原劳动合同不能确定现在与现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要说有,也只是不稳固的事实劳动关系。

  “最大、首例”仍是民航老问题

  航空公司提出的也非新观点。按国务院对中央企业的相关规定,改制后的企业,仍继续履行改制前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而三名机长的劳动合同,并不随企业吸收合并和资产重组而改变。

  昨日一天的审理,法院没有作出判决。

  此案虽被赋予“浙江索赔金额最大的劳动纠纷”、“我省首例机长转会案”等意义,但类似纠纷在国内近两年来并不鲜见。说到底,仍是国有航空受到民营航空进入市场的冲击、民营航空企业争夺紧缺人力资源的老问题。

  最近另有消息说,面对日益增多的飞行员转会纠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正在酝酿新的管理办法。据报道,一份叫《关于规范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办法》(讨论稿)已经上报民航总局,正在征求相关部委的意见,有望尽快实施。

  一份《关于规范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办法》(讨论稿)(下称《办法》),依据去年5月25日民航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制定,主要适用于民航华东地区范围内发生的飞行人员流动以及相关的行为和活动。

  去年民航总局等部委颁布《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文件规定飞行员的新公司要参照70万-2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而《办法》拟对该条款进行突破,机型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最低仍以70万元为基数,中型机飞行员上限210万元,大型机350万元,重型机490万元。同时还制定了飞行员排队流动的制度。但到目前为止,民航总局还没有对此发表正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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