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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处理 必须让百姓安心放心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2006年08月24日 14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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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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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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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人购房的增加,房产权在70年后的所属问题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私人购房的产权在购得70年后将随其所在土地重新收归国有。这就使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面临博弈。
一直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22日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的平等地位,由此结束了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的争议。
物权法草案:公私财产平等 私房70年交钱续用
物权法草案初审时,对于70年产权问题,有人“解释”说,国家可以依法收回,而只需要给房主“相当于砖头瓦块成本”的补偿金。这让许多百姓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运焦虑不已,成为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百姓最关注的焦点话题。
而目前的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老百姓依法缴纳一笔费用后,依然是自己住宅的主人。
物权法5审给百姓定心丸 居住70年房子归主人
房产70年期满 交土地转让金可续用
其实早在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已经规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现在的物权法草案,从某种角度讲只不过是在重复以前的说法而已。
70年大限 是对私有财产的变相侵占
房子,可以说是许多老百姓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了,然而,这部分财产却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人间蒸发”,这难道不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和亵渎吗?众所周知,这个70年大限,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当时并没有充分征求公众的意愿,此外,为什么不是60年,不是80年、100年,而偏偏是70年呢?也缺乏令人信服的科学依据。即使现在规定,到时屋主可以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难道,这部分多缴纳的土地转让金就“师出有名”吗?
余丰慧:70年土地权期处置要从百姓利益考虑
住宅满70年能否不收土地费?
百姓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的处置问题总原则应是,必须从百姓切身利益出发。好不容易盼来的《物权法》,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必须让百姓放心、安心和明明白白。
到底保护私产多一点,还是保护公产多一点,决定了制度和决策的价值取向,也只有公权退一点,私产才会多被重视一点。此外,“70年大限”不只是一个私权与公权的问题,也是一个基于私有财产权的市场交易体制如何在中国社会最终得到确定的问题,它就像一个幽灵,徘徊在中国制度转型的过程中。财经作者杨育谋曾指出,短期的地权设计使私人权利呈现严重的不可预测性,不可避免会加大市场波动和政治风险。我想,突破70年大限,不仅需要大智慧,更需要有大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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