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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越具体,人大权力越好落实
来源:新京报
2006年09月15日 11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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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
审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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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首次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草案列举规定了十一项重大事项,以及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启动程序、审议程序和执行保障程序。草案规定,这些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行政部门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应当说,这十一个事项仍然比较原则,但已经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进一步细化,规定具体多了。横向比较,国内已有2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重大事项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但像北京这么具体的似乎还没有。
这种推进人大常委会权力具体化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它有利于强化民主制度。按照《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委会是其常任机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首要宪法职能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行政部门应当执行这些决定。依据这一规定,地方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应当由人大常委会来讨论决定,地方政务运作的核心就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过,在实践中,人大常委会的这些权力并没有完全行使。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很长时间里,不管是法律条文,还是惯例,都没有具体地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究竟指哪些,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何种程序启动这种讨论,决定的约束力有多大,行政部门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与政治责任等。权力的行使更需要细致具体的事项例举,而不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
现在北京市的做法,正试图把人大常委会的首要宪法职能更多地从原则性规定变成可以现实操作的制度。而在目前情况下,强化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对于完善民主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扮演更积极的角色,能够促使政府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上深思熟虑,作出的决策更有利于公共利益之实现。
不过,这种得到强化的权力如何行使才最有效,也是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思考的问题。考察目前草案列举出的十一个事项,大体上已经涵盖了几乎全部政府事务,只有预算和人事问题不在其列。这样的范围是合乎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但要在如此广泛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就要求人大常委会明智地确定相关事项达到何种程度才算“重大”。大体说来,涉及本地经济社会文化的长远发展,涉及较广泛民众的权利与利益,且已经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民意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应当就属于重大事项。
但这仍只是原则,重大事项是很难具体事先明确规定的,这也是对人大的一个考验———权力要真正地发挥效用,就必须在其最适合发挥作用的范围内行使,所以人大也要把握好权力界限。
如果有一些行政部门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追求中短期的效果,那么,人大常委会就应当以民意为依归,追求较长远的效果。而人大常委会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强化其吸纳民意、进行研究、利用外部智力资源的能力,同时,也需要对常委会内部的会议及讨论与决策程序进行完善。由此作出的决定既能得到民意支持,也能得到行政部门认可,其执行自然会较为顺畅。
总之,这份旨在强化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策权的草案,与前不久通过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已经使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一步一步具体化。现在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慎地把这些权力付诸实践,逐渐树立起自己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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