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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严禁超载 超载车须卸载后方可通行
      来源:大众日报   2006年09月15日 14时1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高速公路”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经过7月份召开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后,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又进行多次调研、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9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这份修改稿,决定提交将于9月25日召开的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严禁超载;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载货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外侧适当位置设立车辆载重检测装置;超过装载标准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据介绍,我省现行的做法是在高速公路出口处设立车辆载重检测装置,对其计重收费。省人大常委会许多组成人员认为,只在高速公路出口处计重收费,等于放任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既增加了安全隐患,又增加了路面修复频率,极大地影响了交通安全。应当在法规中明确有关单位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的责任,只有从入口处把关,禁止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才是治理机动车超载行为、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收集、汇总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交通事故、车辆行驶状态、施工作业等与通行有关的信息,完善信息数据库,相互提供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媒体、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播发高速公路路况、气象、关闭开通信息。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安全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查询方式,方便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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