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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八大部门联合出台政策严控药品加价率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06年09月18日 15时5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计划物价 
 “药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医疗服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等8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有关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明确规定,从9月20日起,安徽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所有药品销售,均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准,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销售;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药品,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规定还要求,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具体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已购进但尚未销售的药品,一律按现行加价率作价销售。此外,还将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在全省二级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有选择地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按低于上年平均水平10%左右的幅度确定,单病种限价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布。

  同时,安徽将对医用耗材实行差率控制,患者需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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