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制时事 -> 正文
 — 新闻焦点 ———————
·银监会召开首次部际联席会议...
·最高检:药监局案是商业贿赂...
·公安部发布春节公共安全提示
·国家禁毒委公布2006年禁...
·全国律协举行“2006年度...
·中纪委监察部整顿派驻机构
·北京监狱局春节前大规模赦罪...
·我国拟筹建国家级预防腐败机...
 — 本周法制时事热点 ———
·农家女被轮奸不满法院判决 ...
·山东省济阳县数名城管围殴商...
·西北政法大学学生方学勇告街...
·我国反洗钱效率低下 原因...
·警方公布“奔驰碾死3岁小孩...
·兰大二院原院长今日受审 涉...
·胡星潜逃案谜底初现 昆明多...
·治安员殴打老师 河南公安...
 
 — 新法速递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草原防火...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北京一律师拒领法院判决被纪律处分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6年09月18日 16时0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律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判决”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17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一律师拒领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北京市律师协会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在召开听证会后,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第十一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该律师给予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牛某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全权代理上诉人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一中院审理后进行宣判时,由于北京某通信技术公司已经搬离其注册地下落不明,法院通知律师牛某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牛某以已与当事人达成口头解除委托协议为由明确表示拒绝领取文书,并要求法院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一中院在律师牛某不来领取文书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以司法专邮方式向牛某送达法律文书,但由于其拒收导致此邮件被邮局退回。一中院认为,牛某作为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的全权代理人和依法注册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领取法律文书的义务,其拒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妨碍了法院正常诉讼程序的进行。故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牛某的上述行为予以查处,以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法院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北京市司法局接到一中院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将此案转至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于2005年5月立案审查,并于2006年7月21日就此案召开了听证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后认为:律师和委托人解除委托协议应有书面的解除协议,牛某仅以与委托人口头解除协议不妥。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牛某在代理诉讼案件尚未审结前与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案法院并附具解除委托关系的协议,以表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委托关系。而在这起案件中,牛某所在律师事务所事前既没有口头通知法院已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也没有书面告知法院此情况,而是在法院通知领取判决书时,才告知法院无权领取,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律师行业惯例及规范的执业行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故在没有书面通知法院已解除委托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仍向律师送达法律文书并无不妥。律师牛某在履行职务中有欠尽责,但鉴于情节轻微,且初次违规,故北京市律师协会决定对牛某予以从轻处分。

  据此,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第十一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律师牛某行业纪律处分,并将上述处理结果函告法院。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广东政法视频会议系统开通
·新西兰男律师扮女装被判藐视法庭
·邦维律师事务所 完成注册(07-02-16)
·律师就银行收取小额帐户费状告央行银监会
·山西左云矿难涉嫌渎职犯罪案重审判决三人获重判
·首例网上即时通信系统侵权案一审判决腾讯QQ获赔2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