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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出台
法律之星-国家立法动态        来源:解放日报   李蕾   2006年09月20日 15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职业技能”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出台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接受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该达到一些具体标准,如: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办学场所;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

  《办法》还规定,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如果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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