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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鼓励民办医院参与竞争医生跳槽无障碍
      来源:新华网   李彦、于英杰   2006年09月21日 15时5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劳动人事 
 “民办医院”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医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今后,民间资本在江苏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将获得更加广阔的空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在市场准入、价格收费、金融税收、人才交流等方面,均明确了更有突破性的政策。有关专家指出,推动民间资本办医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逐步形成民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有序竞争的格局。

  《意见》明确提出,放宽民办医疗机构市场准入,鼓励民资在城乡接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办医院。各类民资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

  民资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及重组改造后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申请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申请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民资兴办各种类型的医疗机构,特别是高水平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以及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疗、特需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等资源较少或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在国家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指导下,放宽民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标准。

  《意见》规定,民办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目前,人才一向是民办医院的“短腿”。《意见》规定,支持民办医疗机构聘请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兼职,但须经该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意见》同时为人才向民办医院流动打开了一条通道:对民办医疗机构聘用的公立医疗机构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原单位不得减发其离退休工资。公立医院的医生如果跳槽到民办医院,原单位不能再设置障碍。此外,在技术准入、等级评定、科研课题招标、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对“民办”与“公立”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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