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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机制 探索审判“提速”应对案件激增
法律之星-法制时事        来源: 法院改革机制 探索审判   2006年09月22日 15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法院改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日益激增的法律诉讼案件促使中国法院对审判机制进行改革,保证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21日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通报一组数据表明,1980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近70万件;到1990年,达到270多万件;到2000年,超过了400多万件。近年来,中国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一直保持在800万件左右。

  法学专家表示,中国司法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种种问题,带来司法诉讼案件的增多,而同期法官人数和其他投入并没有相应地增长,又加剧诉讼周期的延长。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

  “中国法院将效率作为司法工作追求的一大目标并视为是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曹建明说。他指出,“我们所讲的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一系列重要的改革举措相继出台。中国法院不断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完善审判独立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司法政务管理,努力提高司法效率。

  在改革审判机制方面,中国法院从立案入手,实行立审分离,繁简分流,改进简易程序。强调要专门法官负责立案审查,实现立案工作的专业化。

  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了立案大厅,一并提供诉讼咨询、受理案件、缴费等服务。普遍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立案后,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对于那些案情不复杂、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独任审判来提高审判效率。

  中国法院还改革了庭审方式和审判组织,完善公开审判制度,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开庭审理的案件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辩论、认证。

  “通过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当庭宣判率有了明显提高。”曹建明说。

  曹建明表示,设立审限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中国三大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一、二审的审理期限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期限作出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此外,中国法院还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要求法官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同时,为加强审判管理,中国各级法院全面实行了“立案、审判、监督、执行”分立制度。落实以审判流程为重心的审判管理制度,对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实行审限跟踪、督办、警示,保证诉讼程序依法高效运行。

  据悉,2005年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颁布和实施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曹建明表示,根据纲要的要求,中国法院将不断探索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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